福州j9九游會登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

 九游會·(j9)官方網站新聞     |      2022-09-21 00:30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企業”)的資產租賃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產租賃,是指市屬企業將自身擁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廣告位和設備等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專業租賃公司的設備租賃、融資租賃業務以及企業住房提供給本企業職工租住的可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五條 市屬企業自營的專業市場、大型城市商業綜合體、大型產業園區、物流園區等對業態有統一設計和規劃的資產,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有關政府政策、市場規律、行業發展特點,參照本辦法制定針對性的招商經營方案、定價原則,經一級企業內部決策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的資產租賃行為進行監管;市直主管部門對其管理的市屬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的資產租賃行為進行監管。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和市直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為一級企業,一級企業控股或實際控制的下級企業為二級企業,依次類推。

  第七條 租賃標的物應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糾紛。已列入征遷、重組、清算和破產計劃等處于待處理狀態的企業以及上一級出資人對企業占有的標的物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原則上不實施租賃行為。確需租賃的,必須與承租方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第八條市屬企業對資產進行租賃時,應當制定資產租賃方案,資產租賃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條資產租賃方案應書面提交本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審議,形成書面決議或會議紀要,租金達到“三重一大”標準時,應嚴格履行黨委前置研究程序。資產租賃方案審核批準后,應在本企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市屬企業資產租賃期限一般為5年(含)以內。租賃期限確有需要超過5年的,應綜合考慮裝修投入、租賃物用途等因素,原則上不超過12年,其中:出租人為一級企業的,由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出租人為一級企業下屬企業的,須事先經企業決策后逐級報一級企業作出決定。確需超過12年的,應當報市政府研究同意,且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市屬企業在制定資產招租底價時,應事先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根據市場詢價及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底價一般采取市場比較或資產評估方式確定。企業可通過市場調查分析、參考有關部門公布的租金指導價或者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等方式,確定租賃底價。

  租賃底價主要根據市場價格、供需情況、資產的實際狀況、資產的價值補償、產業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涉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應以周邊相同地段,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租賃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涉及設備的,應以同類設備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租賃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市屬企業資產租賃應當通過公開招租方式確定承租方。企業在擇優選擇承租方時,原則上不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應通過市國資委授權的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網站、一級企業和本企業網站、企業信息公開欄、擬出租資產現場等對外公開披露租賃信息,并鼓勵在當地網站和報紙等媒J9九游會體發布信息,廣泛征集承租方。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的資產租賃應一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招租信息,其中:資產年租賃底價單項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項目,鼓勵企業通過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租,企業也可自行組織公開招租;資產年租賃底價單項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應委托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租,鼓勵市直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市屬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通過該交易平臺發布招租信息和進行公開招租。

  第十五條 資產租賃項目首次信息披露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可以延長信息公開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降低租賃底價或變更承租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新的租賃底價低于原租賃底價的90%時,應經一級企業書面批準。

  第十六條 具有帶動福州區域發展、產業發展、提升城市品牌影響力等作用的戰略性項目,或屬于市政府特定用途的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不采取公開招租方式。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同一所出資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全資企業之間的租賃行為以及第(二)種情形可由一級企業確定審批權限。

  企業采取協議招租方式確定的資產租賃行為,僅限于協議承租方自用,不得轉租,租賃底價不得低于周邊同類租賃物租金或評估價,并且應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包括資產名稱、承租方、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委托交易平臺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招租結果應上報一級企業備案,并在租賃交易平臺、一級企業和本企業、其他原信息披露渠道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資產名稱、承租方簡況、租金、租賃期限和租賃合同樣本等,同時公布監督電線個工作日,租賃合同應在結果公示結束無異議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

  第十八條 企業應在租賃到期前3個月,做好下一輪租賃準備工作,確保租賃工作持續有序進行,防止國有資產閑置和流失。

  第十九條市屬企業租賃資產時,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規范的資產租賃合同,并按照已披露的租賃合同,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報一級企業備案。

  第二十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標的情況、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及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

  第二十一條 租賃合同中應當特別載明合同解除情形及免責條款,如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企業改制以及因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等情形,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予以免責。

  第二十二條 租賃合同應當特別載明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面行使解除權和追償權:

  第二十三條 租賃合同生效后,出租方、承租方都應嚴格履行,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企業資產租賃合同時,出租方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及時采取措施,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中載明的合同解除情形一旦出現,出租方應當解除合同,減少國有資產損失。租賃合同期滿或因出現提前解除情形而解除的,如需繼續租賃,應重新進行公開招租。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按照租賃市場慣例向承租方預先收取一定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嚴禁擅自減免租金以及為承租方支付水、電、燃氣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租賃合同的,由一級企業審定。變更內容涉及租金、租賃期限等核心條款的,企業應當解除合同,重新組織公開招租。

  第二十六條企業是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市屬企業應當按權屬關系,對資產租賃行為承擔監管責任。出租方的主要領導是本企業租賃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出租方的紀檢監察部門對租賃工作進行監督。一級企業應對本部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的制度建設和租賃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及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市屬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健全租賃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租賃檔案和收入的管理,明確具體負責租賃和管理工作的部門。租賃項目檔案管理,應將租賃方案及其審議審批、評估報告及其備案情況、承租方選擇文件(含競價文件)、租賃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按項目單獨立卷,集中管理。租金收入納入企業統一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企業要逐步實現對租賃業務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國資委定期組織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的資產租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直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其管理的市屬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的權屬企業的資產租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屬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在企業資產租賃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國資委應當對交易平臺加強監管,及時掌握所屬國有企業租賃資產信息,保證公開、公平、公正招租。

  第三十二條 市屬企業涉及《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商業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榕建燈管〔2018〕179號)規定的商業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按照榕建燈管〔2018〕179號文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陡V菔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4〕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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